党委各部门,附院党委,各党总支:
现将《皖南医学院干部选拔任(聘)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皖南医学院干部选拔任(聘)用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干部选拔任(聘)用的实施办法。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依纪办事原则。
二、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建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开拓进取中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广大教职医护员工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已有过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提任为处、科级干部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为正处级干部至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专科以上学历、在副处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现任副处级干部;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该职务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现任教研(实验)室(中心)主任或党支部书记。
2.提任为副处级干部至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专科以上学历、在正科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的现任正科级干部;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该职务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现任教研(实验)室(中心)副主任或党支部副书记以上职务的人员。
3. 提任为正科级干部至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科以上学历、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现任副科级干部;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现任教研(实验)室(中心)秘书或党支部秘书以上职务的人员;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三年以上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科毕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人员。
4. 提任为副科级干部至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研究生学历、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本科学历、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具有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该职务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人员。
5.具备相应的岗位补充条件(另行规定)。
6.不处在干部试用期期间。
7.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它培训机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8.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
9.担任党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除具备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及有关党群团组织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10.校本部年龄满56周岁的,不再提任为处级干部;年龄满50周岁的,不再提任为科级干部。附院(含临床教学部,下同)年龄满50周岁的,不再提任为正处级干部;年龄满45周岁的,不再提任为副处级干部。
(三)部分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另行规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提拔任用
1.群众公认度低,干部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
2.没有特殊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拒绝接受扶贫、支教等工作任务的。
3.不能做到廉洁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4.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者。
三、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
(一)公布岗位、职数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安排。
(二)自愿报名。全校(含附院)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自愿填报岗位,填报3个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个人报名均需填写报名表,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表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三)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必须符合所报岗位的基本条件、资格和岗位补充条件。资格审查由组织部负责。
(四)民主推荐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等。同一职务的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1.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由下列人员参加:
(1)会议推荐
①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②处级干部;
③民主党派负责人、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附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⑤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谈话推荐
①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②处级干部;
③民主党派负责人、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④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⑤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民主推荐科级干部由下列人员参加:
(1)所在党总支范围内的科以上干部;
(2)所在党总支委员和所在党总支范围内的党支部书记;
(3)系部等单位科级干部推荐范围还包含所在单位的教研(实验)室(中心)主任;
(4)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既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党性原则,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或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1.校干部工作考察组负责组织考察工作。处级干部组织考察的具体工作由校干部工作考察组负责。科级干部组织考察的具体工作由所在党总支考察组负责。各考察组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2.考察方式和内容:拟订考察方案;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用个别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全面考察被考察人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态度、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3.考察范围:
(1)考察对象为职能部门的处级干部,考察范围为:
①所在部门的科以上干部;
②所在党总支委员和所在党支部书记;
③所在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④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考察对象为系部等单位的处级干部,考察范围为:
①所在单位的科以上干部;
②所在党总支委员和所在党支部书记;
③所在单位部分教研(实验)室(中心)主任和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础部为部分教研(实验)室(中心)主任和部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④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考察对象为科级干部,考察范围为:
①所在处级部门、单位的科以上干部;
②所在党总支委员和所在党支部书记;
③所在处级部门、单位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础部为部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④系部等单位科级干部考察范围还包含所在单位部分教研(实验)室(中心)主任;
⑤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4.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材料。内容包括:简历,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以及所列位次;考察谈话范围、人数。
校组织部门须征求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主要是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及信访举报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等。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照征求意见的内容,逐个形成书面材料。
处级干部考察对象须向校党委进行施政演讲。
校干部工作考察组在综合上述考察材料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选拔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提请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六)酝酿和讨论决定
干部拟提任人选,在考察之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充分酝酿。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进行。
(七)公示和任职
校党委讨论决定提任后,将拟提任干部的名单、基本情况及所任职位予以公示。处、科级干部公示时间分别为7天和3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组织部安排对任免干部的谈话及办理任职手续。
党群干部任免以校党委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任免以行政发文,校长签发。
(八)按上级有关规定需要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干部,按规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需要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必须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附院科级干部由附院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任免,并及时报组织部备案。其中组织、人事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经校党委审批。附院需要增减临床和医技科室后,要及时报人事处备案。但职能科室的增减,须经校党委审批。
五、相关政策
(一)有关干部辞职、降职等规定严格按照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执行。
(二)年龄满59周岁的处级干部改任调研员,安排相应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年龄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处、科级干部,因身体等原因,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校党委根据实际需要,可改任其为同级非领导职务,安排相应工作,保留原职级待遇。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组织员、纪检员和副处级、科级辅导员;可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四)试用制
提任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用;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同时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选举产生的党群干部不实行试用制。
(五)任期制
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校本部任期为每届三年,附院为每届四年,可再连任一届。在同一职务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六)交流制
1.实行干部交流,有利于锻炼培养干部,增强干部全局意识和领导能力,有利于提高党政机关管理水平,有利于干部廉洁自律。
2.交流制适用处级干部。校本部处级干部在同一职务任满两届或同一机构正副职务任满八年,附院处级干部在同一职务任满两届或同一机构正副职务任满十年,要进行交流。其中职能部门和附院的处级干部必须进行交流;系部等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处级干部一般进行交流,业务性质较强、不愿交流的可留在原单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处级干部在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交流。校级后备干部必须在两个以上处级机构任职。
3.干部交流工作是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充分听取意见,由组织部拟定交流方案,提请校党委研究决定。
4.对校党委批准交流的干部,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新岗位报到,并尽快办妥交接手续,必须调离原处级机构从事新岗位工作。对不服从决定、经教育仍拒不执行者,经校党委批准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得重新任职。
(七)回避制
1.党政管理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处级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2.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3.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进行组织处理。
六、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得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得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得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临时提出调整干部的要求,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机构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法规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自己拉票或参与、帮助他人拉票;
(十一)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负责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上报校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2007年11月15日校党委制定的《皖南医学院干部选拔任(聘)用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07]82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