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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08-03-01 来源:人员机构 阅读次数:

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安徽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党委会的设置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学校规模和党员人数,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3人。党委会的组成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确定,原则上由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党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委员原则上应具有五年以上党龄,且年龄能任满一届。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应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党委会必须贯彻执行。

第八条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党员1000人以上的可配备2-3名组织员。党员不足1000人的,可配备1-2名组织员。

第三章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保持学校的稳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一)  统一领导并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建立和完善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

(二)  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三)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分层次、多途径、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积极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

(四)  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第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学习培训、实践锻炼、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讨论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团结和教育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支持纪委按照其职责做好党的纪律检察工作。

第四章  党委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集体领导制度

(一)党委要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委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

(二)发扬党内民主,活跃党的生活。要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党委会上讨论问题,要敢讲话、讲真话,反对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等自由主义。在党委会内,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党委每个成员都要自觉维护党委的活动和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党委各成员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团结合作。凡属全局性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内通报。

(三)党委成员要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切实做到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坚决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定,不准各行其是。要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富有创造性地做好各自分管地工作。

(四)党委要充分尊重和发挥校长在学校的重要作用。校长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结合各项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机构设置和学年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党委讨论上述问题时,邀请有关校行政领导列席。

第十八条学习制度

(一)党委的学习要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各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中心组成员一般包括党委委员、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委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两天。要用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带动和指导全校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学习。

(三)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均要脱产接受一次中央党校或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省委党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培训。党委要安排培训计划,保证上级党组织下达的调学任务的完成。

(四)党委中心组成成员除参加有组织的学习外,还应结合实际,坚持自学。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应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突出重点,确定好议题。

(二)党委会议应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通知各委员,以便做好准备。凡须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提前与党委办公室联系。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要请假。(四)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属应该保密的,不准向外传播。严禁把党的秘密泄露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违者应严肃查处。

(五)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六)党委成员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党委会的分工具体组织落实。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报告。因故未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向他传达。

第二十条干部工作制度

(一)学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献身现代化事业,在高校改革和发展中开拓创新,做出实绩;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和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水平、专业知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联系群众,不以权谋私,反对不正之风;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团结同志。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资格。

(四)选配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岗位实行委任、选拔、考任、聘任等形式。不论何种形式,均实行任期制,校级领导班子任期四年,中层领导班子任期一般为三年。

(五)中层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等工作程序。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六)对于干部制度改革、有关干部任免、后备干部等有关干部工作的重要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要充分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未按规定程序考核的人选,党委不予讨论;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严禁以领导人传阅圈批,个别商量审批、个别领导人用组织名义审批或个人决定提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认真抓好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等项工作。党委每年要讨论一至两次后备干部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八)对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学校党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委要坚决贯彻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使党委的决策符合党的政策,代表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切实转变领导工作作风。党委成员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接触师生员工,和群众交朋友,向他们了解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党委成员要分别与系、所、公司(厂)等基层单位建立联系点,掌握第一手材料。对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精简会议和文件,尽可能实行面对面的领导,把具体问题解决在下面。对可以合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小会能解决的问题的就不开大会。各部门召开的一般业务性会议,除分管的校领导必要时参加外,其他领导不要陪会。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减少领导干部迎来送往等礼仪性活动,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四)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座谈会。向他们通报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吸收他们参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发挥他们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廉政制度

党委委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在住房、乘车、职称,子女亲友入学、就业、出国留学等方面以及在招生、分配,人、财、物管理等方面必须按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以权谋私。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准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经济实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错误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学校党委委员和党员干部除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检查总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执行党委决议,按照党委分工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其他重要问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应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四)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在7月底前召开,下半年在次年1月底前召开。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进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该经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同意。

(五)民主生活会前的准备工作有: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定主要议题,每个成员分别进行准备;开展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学校党委或委托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整理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并在会上通报;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提前5天报告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六)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因故缺席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员。

(七)民主生活要确定专人记录,并准备专门的记录簿。记录要认真,内容要完整准确。民主生活会后10日内,要向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送报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应视情况用适当方式通报或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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