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收入申报表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通知
时间:2010-03-17
来源:人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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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0]16号
党委各部门,附院党委,各党总支: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安徽省贯彻执行<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做好处级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人员范围:
全校处级以上干部(含调研员)。
二、填报内容:
(一)2009年度收入。
(二)2009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1.此次只报告2009年度内新发生或者新变动的事项;没有新发生或者没有新变动事项的,应在报告表相应栏目填写“无”。2009年内新提任的副处级干部还需要报告2009年以前所有变动事项。
2.非中共党员处级以上干部,由本人自行决定是否报告。
三、表格由填报人亲笔填写并签名(非中共党员处级以上干部可在报告表的“职务”栏内,标明政治面貌),并于2010年3月26日(周五)送至组织部。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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